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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房协物专委第二届三次委员大会暨《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会在沈召开
上传时间:2018-04-13

备受物业行业关注的新版《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1130日审议通过,正式公布,并将于20182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提高全省物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法律法规意识,更好地理解和研读新版《条例》所规定的权责与义务,加强物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省房协物专委于20171228日在辽宁省友谊宾馆召开了第二届三次委员大会暨《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读会。此次会议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物专委主任叶天泉同志主持,聘请了辽宁省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曹桂喆对新出台的《条例》进行专题解读,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会长胡刚、副会长兼秘书长倪向忠、副会长兼物专委主任叶天泉、副秘书长田天、物专委副主任李玉珍、杨迎军、副秘书长王龙等领导与来自全省物业企业的管理者、物业服务人员、各地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对口负责人、知名专家学者、行业精英等500多人共同学习。

主讲嘉宾:辽宁省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曹桂喆

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会长  胡刚


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倪向忠


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物业专业委员会主任     叶天泉

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杨迎军


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李玉珍

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王龙


曹主任在分析新《条例》第一章总则时,着重强调了新《条例》的重点在于非常细致地规定了各级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能与责任。其中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这意味着随着最新、最尖端的信息技术将会在未来更广泛地应用到物业服务中去,这也从侧面表明了物业企业由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迫在眉睫。

新《条例》第二章的内容为《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相对集中、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建设、利于自治管理等因素。

新《条例》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作为单独的一章,将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主体的任职资格、职责、义务、日常工作制度等都做了重新修订。

新《条例》第四章重点解决物业前期交付阶段相关主体的责任,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未经承接查验的,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

第五章《物业服务》和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涉及条款较多,其中第六十九、七十条对行业内外热议已久的小区停车位问题作了全新规定:第六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剩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七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并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对各章条款解释完后,曹主任特别指出了目前仍存在争议、没有写入《条例》的履约保证金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物业服务费用上浮的规定等问题。

最后,曹主任归纳出贯彻新《条例》需要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身和行业专家的共同努力,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责任主体在物业服务中的作用,建立科学机制,破解行业难题。

曹主任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浅出的讲解,让与会人员受益匪浅。与会企业代表纷纷表示,新《条例》的颁布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为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难题指明了解决方向,今后会继续认真研究与学习,寻找自身差距。相信在《条例》实施不久的将来,全省物业管理行业又将迎来一轮发展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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