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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上传时间:2020-07-21

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依照本协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方式、标准及时间:

(一)会员直接向本会交纳会费。

(二)为便于协会管理,协会制定了统一收费标准,各专委会和分支机构不再设立《会费收取标准》,统一按本标准执行。

每年度缴纳标准(元)

会员单位

理事

单位

副会长

单  位

常 务

副会长单位

1000

2000

20000

50000

       (三)会费收取时间

每年的第一季度内进行当年会费收缴工作。

第三条  协会开展的惠及部分会员的活动,可以根据需要另外收取适当会费。

第四条  鼓励会员多交会费。对多交会费达到一定数额的会员单位,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牌匾与证书。

第五条  会费用于省房协为会员单位服务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开支:

(一)会议费:如开年会、研讨会、理事会、秘书处工作会等会议开支;

(二)公务费:用于办公的印刷、邮寄费;支付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等各类保险、差旅费;出版会刊费和发放会员有关材料、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有关支出以及公务活动中的各项费用开支。

(三)奖励费:奖励有贡献的会员单位与个人。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

(一)设立协会经费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各种费用收入,均需进入协会账户,由秘书处统一管理,按期向民政厅报送财务报表,并按规定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年审;

(二)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费等其它收入,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三)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不享受会员待遇,停发协会赠送的各种资料与刊物,二年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视自动退会处理;

(四)经费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管理,建立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

(五)严格按照社团组织的财务管理规定及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与会计核算;

(六)每年将经年审的财务收支情况向理事会作汇报。

第七条 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账户信息

单位全称: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

开户银行:营口银行沈阳黄河大街支行

账    号:5288 0100 0011 716

  本办法自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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