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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才公寓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沈阳日报 上传时间:2022-07-13

一、申请条件

1.租赁人才公寓条件:

(1)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A、B、C、D类人才;

(2)除以上四类人才之外,申请人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非我市户口或落户我市未满2年,且博士生不大于45周岁,硕士生不大于40周岁,本科生不大于35周岁,大专生不大于30周岁。

2.申领人才公寓免租(房租)补贴条件:

(1)在我市(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无自有住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2)未享受我市公租房及租赁补贴政策;

(3)A、B、C类以外人才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应为申请人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保险、其他形式保险不可申请)。

二、补贴标准

1.A、B、C类人才可采取先缴后补的形式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其他人才租赁人才公寓,享受人才公寓房租补贴政策。不同人才享受不同补贴面积标准(见附件1)。

2.A、B、C类人才在申请人才公寓项目无房源的情况下可申请轮候补贴,补贴标准为A类人才3000元/人/月、B类和C类人才1500元/人/月。

三、申报材料

1.申领免租(房租)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租赁协议》;

(2)缴费发票(收据);

(3)《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正反面一页打印,线上办理需上传彩色扫描件);

(4)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上);

(5)户口本(除A、B、C、D以外的人才提供,首页、本人页印在一页上);

(6)《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除A、B、C、D以外的人才提供,学信网申请下载);

(7)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副本(仅A、B、C类人才提供)。

2.申领轮候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沈阳市人才公寓轮候补贴申请表》;

(2)《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

(3)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副本。

四、办理流程

1.房租补贴申领线上流程(A、B、C类人才不可线上申请):

(1)签订协议。申请人可拨打电话或到店咨询有租赁意向的人才公寓(见附件2),双方谈合后签订《租赁协议》。

(2)申请。申请人在《签订协议》后通过项目门店的人才公寓管理系统提交相关申请认定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照片或彩色扫描件(《认定表》由本人签字,项目门店盖章后上传)。

(3)初审。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给予确认指令。申请人可通过所居住的人才公寓项目门店查询通过信息。

(4)审批。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初统计上月本辖区内人员信息,依托大数据系统进行比对,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租赁人银行账户。

2.免租(房租)补贴申领线下流程:

(1)签订协议。申请人可拨打电话或到店咨询有租赁意向的人才公寓,双方谈合后签订《租赁协议》。

(2)申请。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协议》3个工作日内携带申报材料到缴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认定申请。A、B、C类人才由工作单位(创业实体)人事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认定申请。

(3)初审。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人才公寓管理系统办理入住登记,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在《认定表》上盖章并与申报材料复印件一并留存备案。

(4)审批。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初统计上月本辖区内人员信息,依托大数据系统进行比对,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租赁人银行账户。

3.轮候补贴申领流程(A、B、C类人才):

(1)申请。申请人所申请的人才公寓项目无房源情况下,选择排号房源,填写《沈阳市人才公寓轮候补贴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人事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单位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2)初审。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申请人信息,受理申请,留存申报材料。

(3)审批。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初统计上月本辖区内人员信息,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租赁人银行账户。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协议》前,需自行判断是否具备补贴发放条件,避免入住后无法领取补贴。

2.申请人同一时间在我市仅可申请一套人才公寓。每套人才公寓仅有一名签约租赁人,且仅可由签约租赁人一人名义申请免租(房租)补贴。

3.人才公寓房租、免租及轮候补贴政策互不兼得且不与其他住房保障类补贴、生活类补贴等同时享受。

4.租赁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凭人才公寓租赁协议备案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5.补贴按足月计算发放(“足月”是指每月1号至当月最后一天。申请人足月租赁后,次月发放补贴)。

6.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在政策享受期内,如人员身份、人才层次等发生改变(申请人主动告知),按对应的政策执行。A、B、C类人才的免租补贴和轮候补贴政策共享政策时长。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相关补贴发放:

(1)在我市处于失业状态;

(2)参保状态由市级企业参保变为市级机关事业参保或省级参保;

(3)在我市购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4)在我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类补贴、生活类补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运营机构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转租(借)给其他人的;

(2)改变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其他未说明事宜可咨询所在区、县(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见附件3)。

六、政策依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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