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准,坚持房地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合理原则,创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3】101号文件)、《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市场专业委员会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是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市场专业委员会对会员单位进行自律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辽宁省内从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
第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在估价过程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偏袒任何一方,不以主观好恶影响估价结果的客观性,不恶意高估或低估房地产价值,不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第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不得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不得以估价者的身份在非自己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
第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第七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机构不得承揽超越自身执业范围、业务能力的估价业务,应以机构的资格等级、执业水平及信誉度,公开、公平承揽估价业务,不得采取现金回扣、佣金或其他形式向有关各方支付业务介绍费。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承揽业务中,不得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应相互尊重、公平竞争,不恣意抬高自己,贬损或诋毁其他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
第九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收取费用,不得收受委托方或估价业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额外报酬或财物。
第十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估价作业时,应该保证从形式到实质上的独立性,必须回避与自己、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估价业务(咨询性估价除外)。
第十一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利用其所担任的省房地产行业协会职务之便承揽估价业务,未经省房协允许,不得以其担任的协会职务名义,参与社会活动或发表言论。
第十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不断更新业务知识,以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的陈述应真实、准确,不得有虚构、编造或重大遗漏、故意误导等行为。
第十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过程中,所采用的估价依据应当真实可靠、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认真履行估价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业务委托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委托人的文件资料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市场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7年1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