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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地产开发行业自律公约
上传时间:2018-03-19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行业自律公约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开发行业建立诚信自律机制,推动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健康发展,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制定了《辽宁省房地产开发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倡导所有会员单位并欢迎在辽宁省范围内开展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执)从业者共同自觉遵守此《公约》。

第一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条 积极招待国家、省、市房地产业政策,推动我省经济建设,提高企业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为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做出贡献。

第三条 努力提高自身经营建设水平,积极推广“四节一环保”的建设理念,推广应用绿色环保建材,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恪守商业道德,提倡行业团结、互助、自律,树立行业正能量,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带动整个行业发展,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第五条 必须按规定“证”、“照”齐全方可开发经营。不得挂靠、借用和转让资质证书和工商执照;不越级开发与经营。

第六条 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严格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设计文件的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限内应及时进行维修。

第七条 倡导诚信经营,文明经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在项目宣传推介中,严格遵守《广告法》,不做虚假或含虚假内容的宣传广告,不发布、不散布虚假行业信息。

第八条 自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不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在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前,不进行内部认购、内部认筹、内部登记等销售推广活动。

第九条 严格使用规范化示范合同文本,在规定时间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网备,坚决杜绝“一房多卖”,抵制合同欺诈,保证合同主体平等,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诺。

第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对受委托的价外代收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要在合同中逐款载明。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不对同行企业和产品进行恶意诽谤和攻击,不以不当手段争抢客源。

第十三条 认真接待、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及合同纠纷,不推诿责任,不回避矛盾。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维护行业形象,营造以诚经商,以信兴业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提升房地产行业形象。

第十五条 违反以上行业公约的会员单位,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警告、通报直至除名等惩罚措施。

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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