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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专家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上传时间:2018-04-13

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专家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更好发挥专家工作委员会的作用,规范专家工作委员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工作宗旨及职责

   第一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

则,在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坚持为行业主管部门建言献策,有效提升协会建设水平,为行业健康发展服务。

   第二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总结行业发展经验,预测行业发展趋势,协助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等,为政府主管部门建言献策;

2、为协会建设发展提出建议意见,提高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策水平;

3、开展行业调研,为行业发展中的典型问题提出专业对策和建议,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4、协助协会开展行比行评工作,制定评比标准,开展实地审核、评分工作;

    5、协助协会开展行业培训,增强行业培训的实效性与权威性;

6、专项收集、整合、研究、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更加优质的信息服务;

7、在行业协会的授权下,接受媒体采访,向社会公众发布行业呼声,树立行业形象。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会长担任,负责领导专家工作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邀请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李海洋处长、住房保障处盖凌洋处长、公积金管理处王印忠处长、信访处战忠波处长任顾问,负责指导专家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根据专业分为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和公积金、房屋征收五个专家组,组长由省房地产行业协会指定。

第六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由省房协副秘书长担任,负责协助专家工作委员会主任开展各项工作,加强专家工作委员会成员间的横向交流,传达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工作安排。

专家成员的条件与推荐方式

第七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成员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八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成员根据专业方向分为综合管理类专家和专业技术类专家。

综合管理类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协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记录;

    2、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行业管理或相关工作十年以上;

2、本人在二级或以上资质企业担任高层管理人员;

3、有丰富的企业综合管理及运营管理工作实践经验;

4、熟悉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专业技术类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协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记录;

2、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3、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拥有国家级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行业专业技术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4、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精专本行业相关规范和各类技术标准;

5、专业技术类专家主要指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财务、物业、评估、经济等方面专业;

第九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的专家可以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及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直接提名三种方式申请。个人自荐应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单位推荐、省房协提名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填写《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专家工作委员会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由省房地产行业协会考核并报厅主管部门同意后,聘请为专家工作委员会专家并颁发证书。

日常工作管理

第十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专家采取动态管理,专家工作委员会每届聘用期为三年,聘用期满,可以续聘。在下一个聘用期内将年满65周岁的,不再续聘。

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接受省房地产行业协会领导。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秘书处及各专业委员会负责本专业组专家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事务:

1、不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参与行业相关的法律知识、行业经验、先进技术的讲座、总结和交流活动;

2、为专家建立工作档案,详细记录专家参与协会工作的情况和年度评价意见;

3、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专家开展行比行评、行业培训等活动;

4、建立专家工作委员会动态监管平台,设立专家委员会工作监督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专家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外开展评审、考评、咨询、培训、调研等工作;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运用本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所委托的工作发表独立、公正的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参加由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讲座、交流等活动;

4、共享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关于行业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5、参与活动或相关工作前与省房地产行业协会或相关部门协商正当劳动报酬的权利;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的开展各项工作;

2、活动开展期间,不收受委托单位正常劳务费用以外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3、不得在无省房协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或授权下,以专家工作委员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发布任何信息;

4、及时申报工作变更情况及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事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违规警告与资格取消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1、违规收受相关单位财物或其它好处的;

2、不能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影响或投诉事件的;

3、非受省房协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以专家工作委员会名义开展活动或发布信息的;

4、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房地产行业协会有权取消其专家资格:

1、本人主动要求退出的;

2、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从事本行业内工作的;

3、因身体健康原因,不再胜任工作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专家工作委员会工作达三次的;

5、其它不适宜再担任专家工作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9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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